深建质安〔2019〕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实施要求,现将有关施工许可申请材料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承诺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承诺已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无需再提交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以虚假承诺取得施工许可证、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具备满足施工所需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擅自施工等情形的,将立即要求该项目停工整改,并依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7月12日